用户空间| 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支持IPv6

钦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钦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钦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 (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2-12 11:33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发〔2020〕16号)精神,深入推进教育评价改革,进一步完善钦州市示范幼儿园的建设和评估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桂教规范〔2024〕1号)精神,充分发挥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不断扩充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加快实现全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目标。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将《钦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钦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本次钦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实施细则和验收标准的修订,对申报资格、认定标准、基本程序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优化了评估分值和整体框架体系,夯实硬件基础,突出软件提升,聚焦幼儿园保育教育过程质量。各县(区)要组织各级行政、教科研人员和幼儿园深入学习,更新理念,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质量意识,确保钦州市示范幼儿园建设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保障力度。各县(区)要加强对钦州市示范幼儿园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激励引导,完善政策保障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扶持幼儿园创造条件争创示范,加大业务指导,推动幼儿园切实深化保教改革,提升教育质量,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推动区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

三、强化动态管理。我局在常态化开展钦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工作的同时,对往年已认定的钦州市示范幼儿园每5年组织复查一批,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指导、督查。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示范幼儿园定期指导制度,建立完善后续跟踪、管理机制,督促幼儿园持续提质量、强示范,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钦州市教育局

                          2025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钦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为优化钦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认定标准体系,进一步促进全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充分发挥市级示范幼儿园的辐射和引领作用,引领片区幼儿园质量整体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对象

全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民办幼儿园。

二、申报资格和评估认定标准

(一)申报资格

申报钦州市示范幼儿园必须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1.原则上申报园必须办学满两年,且必须是县(区)级示范园。申报园的分园有独立法人的,分园需独立申请。申报园设有分部(园区)的,分部(园区)可同步申请;

2.申报园必须具备小、中、大三个年龄班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