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协调指导局,各县(区)教育局,灵山县、浦北县气象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钦州市教育系统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6月13日印发的《钦州市教育系统应对暴雨灾害性天气学校停课实施方案》(钦教安信〔2022〕19号)同时废止。
钦州市教育局 钦州市气象局
2023年4月7日
钦州市教育系统应对极端天气
停课安排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关于极端天气实行停课措施的通知》(桂教安稳〔2022〕52号)要求,提高我市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的能力水平,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共同防范和应对灾害的应急响应机制,切实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钦州市所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下的应对管理工作。
钦州市各社会培训机构可参照本细则负责本机构的极端天气应对管理工作。
二、停课标准
各级教育、气象部门明确以气象部门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台风黄色、橙色、红色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统称气象高级别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气象高级别预警信号发布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负责,未设气象机构的市辖区由所在设区市气象台代为发布。发布气象高级别预警信号时,受影响区域内所有学校停课。具体标准如下。
(一)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图标为:

(二)台风天气影响下停课安排及应当采取的措施为:
当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预警信号情况 | 对应区域学校停课安排 |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 | 学生、家长应当采取措施 |
发布台风黄色或以上(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 | 当日20:00前发布的,所有学校自发布时停课,如至次日6:00前预警信号继续维持或升级的,次日继续停课1天;当日20:00至次日6:00发布的,所有学校次日停课1天。 |
2.确保校舍开放,保障在校学生安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安排学生离校返家。 | 1.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未离校的学生留在学校服从安排。 2.已到校学生服从学校安排。 3.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就近选择安全场所躲避或回到家中。 5.家长应留意最新预警信号和停课安排通知。 |
解除台风黄色或以上(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 |
2.学校加强检查各校舍、设施等安全性能,确保校园安全,做好复课准备。如学校发生校舍受损、校园及周边道路水浸等危及学生安全的情况,或者条件不具备学生安全上课的,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继续停课。 | 1.按照复课安排到校上课。 2.上学途中要注意安全,如学生家周边道路发生严重水浸等危及安全的情况,或可能给学生上学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学生和家长应及时与学校沟通,经学校同意可暂不到学校上课。 |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图标为:
(四)暴雨天气影响下停课安排及应当采取的措施为:
当地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间 | 对应区域学校停课安排 |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 | 学生、家长应当采取措施 |
当日凌晨到上午上课前1小时发布,且当日上午上课前1小时仍生效的 | 所有学校当日上午停课 |
3.学校应按相关预案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 1.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 2.已到校,学生服从学校安排,原则上留在学校安全场所。 3.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就近选择安全场所躲避。 |
当日中午至下午上课前1小时发布,且在当日下午上课前1小时仍生效的 | 所有学校当日下午停课 |
3.学校应按相关预案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 1.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 2.已到校,学生服从学校安排,原则上留在学校安全场所。 3.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就近选择安全场所躲避。 |
当日上午上课前1小时至上午上课前,或下午上课前1小时至下午上课前发布 | 视具体情况灵活安排上课或停课 |
3.学校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上课或停课。确定上课的,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 1.已到校学生服从学校安排,原则上留在学校安全场所。 2.留意最新预警信号和停课安。 3.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就近选择安全场所躲避。 |
在校上课期间发布 | 所有学校继续上课 |
3.学校可根据实际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停止户外活动(含体育等户外课堂),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 |
放学前1小时发布或维持的 | 所有学校继续上课 |
3.原则上不得要求家长在非放学时段提前接学生回家,待放学时段有家长来接送,适宜学生安全回家时,学校再安排学生离校。 | 1.留意最新预警信号和停课安排通知。 2.家长视天气等情况自行决定或提前或延迟接学生回家。 |
本通知的气象高级别预警信号停课安排不适用于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等非教育教学时段,且不适用于发布气象高级别预警信号后的统一考试安排。
三、应急响应
(一)及时通报预警信号。各级气象部门在发布台风预警信号1小时前,通报同级教育部门,告知预计将会在1小时后发布台风预警信号,提醒教育部门做好停课准备;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后,当预警信号发生变更(包括升级、降级或解除)时,需在15分钟内通报同级教育部门。各级气象部门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前,需提前通报同级教育部门做好停课准备;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或预警信号发生变更(包括降级或解除)时,需在15分钟内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二)及时传达预警信号。各级教育部门在收到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高级别预警信号后,要及时通过工作QQ群、微信群、电话等有效应急信息发布渠道迅速向各学校传播并告知有关停课事宜,确保信息直通各级学校负责人、班主任,并要求班主任通过微信群(或QQ群)向学生及家长转发、群发信息。各学校要提示学生和家长,在可能出现极端天气时,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密切留意气象高级别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妥善采取应对措施。
(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制定应对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健全值班制度;气象高级别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响应状态,主要负责人进入指挥岗位,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四)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各学校要加强校园安全巡查力度,对教室门窗、户外装置、排水系统、在建工地、校内高架电线等部位重点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由于极端天气局地性较强,如遇局部地区发生强降水,当地发布部分区域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相应的受影响区域的学校要按照预警信号执行停课,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但要妥善处理相关学生跨区域上学迟到等情况。
(五)及时解除预警信号。各学校收到预警信号发生变更(包括降级或解除)后,应及时传达给师生及家长,做好复课准备。极端天气预警信号解除前,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复课准备,但禁止在发布解除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前复课。
四、保障措施
教育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建立健全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存在问题,完善合作机制。
(一)建立提前通报制度。气象部门在正式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应提前10至15分钟通报同级教育部门,当预警信号发生变更时(包括降级或解除)时也应提前10至15分钟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二)建立联系人制度。教育部门和气象部门要指定局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联系人,负责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工作的日常衔接协调。各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教育部门应将本部门及下属学校联系人的手机号码汇总后报气象部门,气象部门将其纳入气象预警短信发布平台。教育部门和气象部门每年3月1日前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进行更新确认,之后如有变动,及时报送更新。
(三)加强科普宣传
各学校要加强科普宣教,确保教师、学生、家长等均清楚本实施细则、学校制定的应急预案及各类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明确各自的职责,促使全社会形成气象高级别预警信号生效后自动停课的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五、其他事项
(一)气象部门未发出“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但出现局部恶劣天气或山洪爆发等突发情况,各学校可视情况自行决定停课或调整上下课时间,同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在极端天气预警信号解除后,学校要根据学生上学路途安全、学校建筑安全、内涝等实际情况,做好继续停课或学生复课安排,防止各种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情况,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三)学生因极端天气或因天气导致的交通状况以致无法到校或迟到,不得给予批评、处分,并应将以上信息告知学生和家长,以免学生在上学途中发生意外。
(四)各相关学校停课安排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及时向市教育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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