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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第十六幼儿园章程

发布日期: 2026-01-09 18:00

钦州市第十六幼儿园章程

(2024年10月9日钦州市第十六幼儿园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26日钦州市第十六幼儿园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

第四章幼儿管理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七章校园管理

第八章家校社协同管理

第九章评价管理

第十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章资产管理

第十二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的办学行为,依法维护幼儿园、教职员工及广大幼儿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园,促进幼儿园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党内法规、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钦州市第十六幼儿园;壮文表述为:GINH COUH SI DAIH CIB ROEK YOU W YENZ。

幼儿园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湾大道51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幼儿园由钦州市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钦州市教育局,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一所实施学前教育的全日制幼儿园,学制3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办园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以“在生活中体验,在游戏中成长”为办园理念,实施让每一个幼儿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推动幼儿园保育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五条 幼儿园的办园目标:让幼儿快乐成长,让教师幸福育人。

幼儿园的培养目标:健康活泼、好学自信、文明乐群、有家国情怀的儿童。

第六条 园标

园标析义:

颜色:数字“16”选用沉稳的蓝色,既体现园所专业、用心的办园态度,也象征着幼儿在园里稳步成长的过程;下方渐变弧形融合红、黄、绿三色,红色是孩子的童真活力,绿色代表自然生机与幼儿的蓬勃生命力,黄色则让色彩过渡更柔和温馨,圆形内标的白色底色还让内部绿色图形更醒目,契合幼儿的视觉认知特点。

图标:数字“16”是核心视觉元素,以简洁的形态让孩子易识别;数字“6”中嵌入的圆形内标形似徽章,增添了园所的专属感,下方的弧形则像孩子的微笑嘴角,又似老师温暖的拥抱,柔化了线条的同时传递出幼儿园的温馨氛围。

意义:整个园标通过色彩的象征与图标的组合,既表达了园所希望孩子在专业、温馨的环境中快乐成长的愿景,也借弧形的包容感、圆形的团结感,让孩子在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氛围中健康成长。

第二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幼儿园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幼儿园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中国共产党钦州市第十六幼儿园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幼儿园党支部)领导的园长负责制。书记、园长实行“一肩挑”。

第九条 幼儿园党支部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幼儿园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设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一条 幼儿园设园长1名,在幼儿园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园长2名。园长、副园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二条 幼儿园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幼儿园重大问题。凡属幼儿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幼儿园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幼儿园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园长、副园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支部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园长办公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园长办公会议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幼儿园行政班子成员,必要时园长可邀请党支部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园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幼儿园党支部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五条 幼儿园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幼儿园的党内监督员,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幼儿园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幼儿园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幼儿园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幼儿园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幼儿园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幼儿园预算,支持幼儿园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配备专职(兼职)党务干部,把幼儿园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七条 幼儿园设立党政办、保教处、后勤处、安稳处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幼儿园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幼儿园党政办、保教处、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职能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建、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建设、共青团、妇委会等党办工作以及人事工作、办公室日常事务、档案管理、督学、职称、岗位晋升、继续教育、幼儿园宣传工作等办公室工作。

(二)保教处。负责教学质量监控、教科研、教学改革、教学资源配置与管理、课程资源管理、教师培训、教师队伍建设。

(三)后勤处。负责工资、绩效、项目、养老、财务、食堂、卫生、幼儿保健、库房、教学采购、行政办公用品采购、垃圾分类、创城创卫工作、考勤、维修等

(四)安稳处。负责园内的安全管理、安稳、舆情监测、节能、维修、电教、网站、幼儿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幼儿园党支部书记职责

幼儿园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幼儿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和钦州市各项要求和上级党支部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支部决策的涉及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幼儿园党的建设、幼儿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幼儿园党支部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幼儿园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支部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幼儿园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幼儿园党支部定期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幼儿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支部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幼儿园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幼儿园统一战线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等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园长职责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在幼儿园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幼儿园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负责招生和幼儿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幼儿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幼儿园思政课创新,提高思政课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选用使用教材,按照规范程序开展幼儿读物推荐、馆藏图书采购受捐等工作,严防各类不良读物进入幼儿园。组织开展幼儿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幼儿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幼儿园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研究幼儿园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对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维护幼儿园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幼儿园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家校社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幼儿园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幼儿园设置小、中、大班年级组,具体负责各年级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幼儿园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幼儿园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幼儿园章程。

(二)审议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幼儿园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园内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维护教职工福利合法权益。

(五)评议和监督书记、副书记、园长、副园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幼儿园党支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党务和园务公开,党务和园务公开的原则及范围参照党章和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及范围执行。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根据教职工编制总额和结构比例,科学设置教学、后勤服务及教辅人员岗位,明确各岗位任职条件与工作职责、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幼儿园教师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幼儿园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考勤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纪律,落实考核措施。教职工请假要经过审批。有在编不在岗或辞职的情况,幼儿园要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完善教职工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个人教学计划和总结(含论文、著作)、师德考核材料、出勤情况、奖惩材料、年度综合考核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法治、纪律教育,落实《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引导全体教师崇德修身、潜心教书育人。实行师德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 着力提升教师教育教学综合能力,指导教师精准把握《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纲领性文件的基本要求和实施要点。加强教师教学基本功考核,提升教师普通话水平,全面增强教师保育与教育融合实施能力。大力培养教师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装备应用能力,突出AI赋能教育,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九条 制定班主任队伍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班主任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班主任组织管理和教育能力。

第三十条 加强教师培训,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制订教师培训规划,指导教师制定专业发展计划,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档案。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师的必修内容,提升教师识别与干预心理问题的能力。将美育素养、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纳入教师培训必修内容。按规定将培训经费列入幼儿园预算,支持教师参加必要培训,落实教育部规定的学时培训要求。

第三十一条 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完善教师岗位设置、职称评聘、考核评价和待遇保障机制,关心教师生活状况和身心健康,经常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定期安排教师体检。落实班主任工作量计算、津贴、奖励、表扬等待遇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参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幼儿园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责。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幼儿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幼儿园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幼儿园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幼儿园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幼儿园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四章幼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即取得幼儿园的学籍。幼儿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建立健全幼儿的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自治区、钦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幼儿学籍,建立幼儿档案。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幼儿学籍管理,认真执行幼儿学籍管理规定,依托全国中小幼儿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学籍管理档案,完备幼儿入园、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手续,防止空挂学籍。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幼儿考勤管理,规范幼儿请假手续,实行每日考勤制度。幼儿园精准落实幼儿资助政策,健全完善贫困幼儿帮扶机制,防止出现因贫失学辍学。

第三十八条 提升幼儿道德品质,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幼儿园、进课堂、进头脑,坚持立德树人,“一园一案”研究制定德育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

第三十九条 建立党支部主导、园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公民意识教育、法治教育、生态文明教育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条 统筹课程资源,创新德育形式,发挥学科育人功能。开展适合幼儿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增强幼儿社会责任感。注重养成教育,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第四十一条 开展“学习新思想 做好接班人”“开学第一课”“我们的节日”等主题教育活动,促进幼儿牢记教导、崇尚英雄、争做先锋。加强升旗仪式教育,不断创新德育活动载体。把幼儿思想品德发展状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认真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开展法治教育,培养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

第四十二条 满足需要关注幼儿的需求,制定保障教育公平的制度。坚持合理便利原则满足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需要,创造条件接收随迁子女入园,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幼儿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第四十三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幼儿一日活动,同时注重安排形式多样的生命教育、挫折教育等。发挥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幼儿园文化的重要作用,培育幼儿积极心理品质。

第四十四条 增强幼儿身体素质,落实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确保幼儿每天有一个小时的体育锻炼和一个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不断增强幼儿体质。加强科学锻炼指导和户外安全管理。将幼儿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质体能健康状况等纳入幼儿综合素质评价。

第四十五条 严格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按照国家要求配备相应活动区域、功能室,满足艺术教育基本需求。面向全体幼儿组织开展艺术活动,整合园内外资源开展美育实践活动。

第四十六条 提升幼儿劳动素养,按课程标准开展劳动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幼儿到园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开展多样化的实践活动。将劳动教育与幼儿的家庭生活、幼儿园生活和社会生活有机结合起来,丰富劳动体验。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严格招生入园管理,落实招生入园方案,公开范围、程序、时间、结果,保障适龄幼儿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全面落实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合理开展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活动,杜绝“小学化”倾向。

第四十九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动静交替,最大限度支持和满足幼儿。

第五十条 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和地方、幼儿园、社区资源条件,整合适合幼儿发展的课程资源,科学规范开设园本课程,加强课程实施和管理。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求,通过考察探究、社会服务、设计制作、职业体验等方式,培养幼儿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每学期组织一次户外实践活动。

第五十一条 实施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学活动,创新活动实施方式,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引导幼儿动手解决实际问题。统筹教学、评价等环节,采取启发式、谈话式、合作式、探索式等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幼儿参与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幼儿园以规范的普通话为教学语言。

第五十二条 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氛围,激发和保护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学习自信心。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落实学生主体地位,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和主动探究,培养学生良好思维品质。尊重幼儿个体差异,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能力。

第五十三条 落实教学工作检查,加强教学环节的管理和质量监控,规范教师备课、上课、质量分析的基本要求。采取自查、互查、领导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教学计划的执行、教学进度、教学环节、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按照教学常规管理要求落实听课制度,做好教师和领导听课、评课记录。

第五十四条 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健全教研组织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制定幼儿园教育科研计划,激发教研组织活力。健全园本教研制度和师徒结对制度,开展经常性教研活动,发挥教师在园本教研中的主体作用。

第五十五条 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课题研究,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积极探索信息技术条件下的教与学方式变革,围绕数字教材普及应用等重点项目实施,推动保教模式、保教方法改革,促进保教质量提升。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参照《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把安全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专业组织,构建幼儿园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以园方责任险为核心的幼儿园保险体系。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组织教职工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溺水、交通事故、不法分子入侵、幼儿园欺凌、自然灾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处理,保护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第五十八条 建设安全卫生的幼儿园基础设施,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等相关要求,配备保障幼儿安全与健康的基本设施和设备。按照安全防范要求落实“幼儿园封闭式管理”“视频监控和一键音视频报警系统”“专职保安派驻”“校门防冲撞系统”“加强幼儿园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等措施。将幼儿园校舍安全信息等录入国家和自治区学校办学条件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定期对教学楼、食堂、厕所、户外场地和器材、消防设施紧急照明装置饮用水源及设施等进行检查,发现安全卫生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卫生隐患。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十九条 设立保健室,按要求配备专(兼)职保健员。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教育宣传橱窗,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第六十条 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展以生活技能为基础的安全健康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突出强化预防溺水和交通安全教育,开展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幼儿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教育,增强幼儿安全意识,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技能。

第六十一条 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幼儿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救自护能力。加强师幼外出开展活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十二条 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完善幼儿园门卫值班制度和巡逻制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进入幼儿园。

第六十三条 落实幼儿园校舍防倒塌、防洪水、防台风、防雷电、防地质灾害、防火等险情应急预案,加强幼儿园内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校舍、设备设施和保健室药品安全管理,定期检查、鉴定、维护和维修,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幼儿园在建工程幼儿园安全管理,严禁使用D级危房。

第六十四条 加强幼儿园卫生管理与健康教育,落实《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幼儿园卫生管理工作制度,按照国家幼儿园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全面改善幼儿园卫生条件。

第六十五条 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幼儿园食品安全园长负责制,定期开展幼儿园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严格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幼儿园安全饮用水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水质监测。落实健康教育课程课时要求,引导幼儿养成健康行为习惯。完善疫情防控制度。

第六十六条 落实幼儿健康体检要求,每年组织幼儿进行2次项目齐全、质量可靠数据准确的健康体检,建立健全幼儿健康档案。

第七章校园管理

第六十七条 合理配置幼儿园设施,制定幼儿园基本建设发展规划,形成幼儿园基本建设任务计划书和幼儿园规划总平面图,按有关规定加强幼儿园设施管理和维修。幼儿园在保证足够的教室前提下,设置绘本馆、体育器材室、保健室、美术室、多功能室等功能室。

第六十八条 做好幼儿园绿化美观工作,按照幼儿园总体规划优化幼儿园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各类公共绿地和绿植搭配,努力创建四季树常绿、花常开的生态幼儿园。建设绿色环保幼儿园,培育绿色幼儿园文化,开展森林日、植树节等活动,培养青少年幼儿绿色发展责任感,提高爱绿护绿的行动力,养成健康向上的绿色生活方式。

第六十九条 加强幼儿园寝室、食堂、厕所、微型垃圾分类点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维修。规范园门、园牌、旗杆、旗台设置,在幼儿园显眼位置张贴党的教育方针。园内主要通道要平整、开阔、硬化。

第七十条 开展新时代幼儿园爱国卫生运动,落实幼儿园卫生清洁制度,推进幼儿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大力整治幼儿园环境卫生,坚持每天打扫,形成卫生保洁长效机制,确保幼儿园长期保持清洁卫生。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幼儿寝室日常管理制度和卫生清洁制度,加强幼儿文明卫生教育,促进幼儿文明卫生习惯养成,幼儿寝室环境干净整洁。

第七十一条 加强幼儿园文化建设,立足幼儿园实际和文化积淀结合本土特点,精心设计体现办学理念和幼儿园特色的园训、园风、园歌、园徽,建设体现幼儿园办学理念和思想的园所文化,引领幼儿园内涵发展。

第七十二条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幼儿园文化建设,幼儿园要在明显位置张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在教室、走廊、墙壁和其他适合位置,张贴、悬挂革命领袖、英雄人物、劳动模范、科学家、艺术家等人物画像、格言,营造浓郁的人文特色与育人氛围。做好主题墙、橱窗、文化走廊,加大宣传力度,定期更新内容。每年通过艺术节、运动会、科技节、读书月、劳动周等形式,因地制宜组织丰富多彩的幼儿园活动。

第七十三条 构建积极向上的幼儿园网络,教育引导教职工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健康上网、安全上网,远离有害信息,防止网络沉迷和伤害,提升信息素养,打造清朗的幼儿园网络文化。

第七十四条 规范室内布置,教学、办公用房保持整洁干净。教室采光照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照明卫生标准达标,通风良好。教室布置体现年龄特点,桌椅整齐规范,物体安放有序。绘本室、多功能室等功能室配置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幼儿年龄使用需要。办公室要求摆设整齐美观整洁。幼儿寝室、消防、安防等配套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标识醒目、运行良好。

第七十五条 维护幼儿园良好秩序,健全幼儿园管理制度,规范幼儿园治理行为。加强幼儿园门口管理,强化登记手续,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幼儿园及在幼儿园门口周围聚集闲逛。严禁在幼儿园内和幼儿园门口摆摊设点,严禁在幼儿园内打场、堆物、取土、采石、燃放鞭炮和放养家禽牲畜。严禁在幼儿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幼儿园内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及从事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章家校社协同管理

第七十六条 构建“共谋、共建、共育”的家校社新型关系,密切幼儿园与社区联系,促进社区代表参与幼儿园治理。积极争取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支持幼儿园改革发展。主动与幼儿家庭建立联系,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家长会、家庭访问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遵守《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第七十七条 把建立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幼儿园制度的重要内容,发挥家长委员会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的作用,帮助幼儿园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八条 建立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畅通沟通渠道,推进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研究制定家长幼儿园管理办法,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设立幼儿园开放日,提高家长在幼儿园治理中的参与度,形成育人合力。家校社协同加强幼儿睡眠、电子产品、读物、体质管理与监督,教育引导幼儿参加必要的家务劳动,促进幼儿全面健康成长。

第七十九条 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家长注重言传身教、注重传承良好家风家教,构建平等民主和谐的家庭关系,弘扬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拓展网络新媒体家校社服务功能,构建家校社合作交流网络平台,落实教师家访制度,多渠道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将家校联系情况纳入教师考核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主题活动,促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与街道、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联系,挖掘当地教育资源,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开展家长指导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第九章评价管理

第八十条 加强幼儿园评价。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健全幼儿园内部质量保障制度,重点评价促进幼儿全面发展、保障幼儿平等权益、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育人环境、建设现代化幼儿园制度以及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坚决克服重智育轻德育片面办园行为,努力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八十一条 改革教师评价。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践行教书育人使命。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健全教师荣誉制度,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积极选树先进典型,严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向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倾斜。

第八十二条 改进幼儿评价。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促进幼儿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幼儿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全面准确地评价幼儿学习质量。实施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察幼儿的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建立幼儿综合素质档案,做好幼儿成长记录,真实反映幼儿发展状况。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八十三条 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党支部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园长在幼儿园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幼儿园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财务主管人员要参与幼儿园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八十五条 幼儿园财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幼儿园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要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十六条 加强预算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的规定,科学、准确地编制幼儿园年度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究绩效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幼儿园部门预算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议,报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八十七条 加强收支管理。严格按照钦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将应由幼儿园承担的办学费用转嫁给幼儿和家长,严禁委托授意第三方或家长委员会收费。

幼儿园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幼儿园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幼儿园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幼儿园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幼儿园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幼儿园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幼儿园预算,实现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幼儿园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幼儿园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严格执行财务审核及审批制度,按规定合理使用幼儿园经费。年度幼儿园各项预算支出进度要达到财政部门规定要求。幼儿园财会人员每月向幼儿园领导提供财务报表,年终向市教育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和经费决算报告,并按要求做好预决算公开。

第八十八条 做好绩效管理。幼儿园按照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列入绩效评价的预算项目开展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编制预算时,及时报送绩效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关注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存在差异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在年度结束时,及时编制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

第十一章资产管理

第八十九条 规范物品采购。幼儿园的图书、教学仪器、体育器材以及师生活动和生活设施等,要根据经济实用、耐用、安全的要求及时购置。幼儿园大额物品采购、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应按“三重一大”事项要求进行集体决策,研究通过后,报市教育局批准。按规定应由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食堂食物采购每天公布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和采购经手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实物采购要有专人验收,并在票据上签名。工程建设符合招投标的,一律要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九十条 健全财物登记制度。幼儿园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把幼儿园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在册(包括财产名称、数量、价格、总金额、购置日期、使用人),做到账、卡、物相符,并落实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教职工借用财物要有借用手续,定期归还。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后方可注销。

第九十一条 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幼儿园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产。幼儿园资产处置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爱护公物和厉行节约教育,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资产台账,定期维护保养,提高幼儿园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十二章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教育局备案公开以后生效。章程修订案经同意备案后,应当重新发布公开章程。

第九十三条幼儿园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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