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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第二十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 2026-01-09 15:35

钦州市第二十学校章程

(023年4月25日钦州市第二十学校第一届教职工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2日钦州市第二十学校第一届教职工大会第6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七章校园管理

第八章家校社协同管理

第九章评价管理

第十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章资产管理

第十二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员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学校全称为钦州市第二十学校(钦州市专门学校),壮文表述为:GINHCOUH SI DAIH NGEIHCIB YOZYAU,英文表述为{QinzhouNo.20School}。

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坭桥村委渡口村66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实施专门教育的市属公办全日制学校,学校教育学习期限一般以一个学期为一期。

第四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矫治与教育并重”的原则,以“培养新时代合格青少年”为育人目标,采取全封闭、寄宿制、小班化、个性化、半军事化管理模式,侧重文化、心理、法治、技能四个教学方面,建立形成学校、家庭、政府、社会“四位一体”教育管理格局。尊重学生的个性化差异,因材施教,引导学生崇德守法,向上向善,健康成长。让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得到发展,倡导教师和教官潜心施教,智慧育人,积德行善,成就自我。

校训:明礼守法,修正进取

校风:精细管理,团结奋进

教风:崇尚法理,智慧育人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努力办成广西一流,全国有影响的专门学校。

学校的育人目标:培养新时代合格青少年。

第六条 校徽: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钦州市第二十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书记、校长实行“一肩挑”。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设党支部委员2名。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支部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矫治、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校长2名(其中1名为法治副校长)。校长、副校长由市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学校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矫治、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必要时校长可邀请党支部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员,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矫治、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配备兼职党务干部,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党办、行政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处、安稳处、财务处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职能如下:

(一)党支部办公室

1.文电与会务保障:负责党支部各类文件的流转、起草、归档与管理;承担党支部各类会议的筹备、组织与服务保障工作。

2.组织与党员事务:协助党支部委员会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及党内统计工作;具体办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事务。

3.宣传与思想教育:协助组织开展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负责党支部宣传阵地建设与管理,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先进典型。

4.综合协调与督办:承上启下,协调内外,负责与上级党组织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督促检查党支部委员会决议和工作计划的执行与落实。

5.服务与后勤支持:服务党员和师生群众,反映其意见和诉求;管理党支部资产与活动经费,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二)行政办公室

1.统筹协调职能:负责学校内外联络与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学校重要行政事务、活动与会议;督促检查学校重要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文电运转职能:负责学校行政公文的处理、制发、流转与归档管理;负责起草学校综合性行政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稿;管理学校重要资质文件。

3.制度建设与法律事务职能:协助推进学校行政规章制度体系建设;负责或协调处理学校合同审核、法律咨询、合规性审查等涉法事务。

4.后勤保障职能:负责学校行政资产、办公空间等公共资源的统筹管理与服务保障;指导与监督校园后勤服务工作。

5.综合服务职能:负责校级行政接待、公务接待与信息公开工作;承担学校应急值守与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处理;为全校师生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务。

(三)德育处

1.德育规划与实施:根据国家教育方针与学生成长规律,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德育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与相关规章制度。

2.思想政治与价值引领: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

3.学生行为规范管理: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管理、教育与督导,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

4.德育队伍建设:指导班主任等开展班级德育工作与学生思想引导,加强德育工作队伍的培养与建设。

5.校园文化建设:统筹指导旨在提升学生思想道德素养的校园文化建设活动、主题教育活动与社会实践活动。

6.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沟通家校联系,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

7.学生档案管理:管理学生入学申请、在校评优评先、离校评估等相关资料,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四)教务处

1.教学规划与体系建设:拟订学校教学发展规划与专业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并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

2.教学运行管理:负责全校教学任务的统筹安排与落实;负责课程表的编制、教室资源的调配及日常教学秩序的维护与检查。

3.教学改革与研究:组织推进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管理与资助教学研究项目,推广优秀教学成果。

4.学生学业事务管理:负责学生的成绩管理、学业考勤等管理。

5.考试与评价管理:统筹安排校级及以上各类考试;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组织开展教学评估与检查。

6.教师、教官发展支持: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教师、教官培训与竞赛,支持教师、教官教育矫治能力提升与发展。

(五)科研处

1.科研规划与政策引导:拟订学校科研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制定和完善科研管理制度与激励政策。

2.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过程督导、结题验收与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管理服务。

3.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学校科研成果的统计、审核、认定、报奖与推广转化;统筹管理知识产权(含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申请、维护与运营。

4.科研平台与团队建设:负责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基地等科研平台的申报、建设与管理;支持跨学科科研团队的培育与建设。

5.学术交流与环境营造:组织协调重要学术会议与交流活动;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自由、严谨、创新的学术氛围。

6.产学研与社会服务:推动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代表学校对接政府、企业,承接横向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

(六)后勤处

1.校园资产与空间管理:负责学校土地、公用房屋、教职工住宅及公共设施等固定资产的产权管理、配置使用与日常维护。

2.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维护:参与校园总体规划论证;负责学校基础设施、道路管网及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3.能源保障与节能管理:负责全校水、电、气等能源的供应、管理与费用回收;推进绿色校园建设,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4.生活服务保障与监管:负责或监管学生宿舍、食堂餐饮、公共浴室、医疗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讯等师生生活服务保障工作。

5.校园环境与公共安全: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爱国卫生运动、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并协助做好防汛、防灾等应急保障工作。

(七)安稳处

1.安全制度与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2.安全保卫与秩序维护:负责校园治安管理、消防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3.安全教育与演练:组织开展面向全体师生的安全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及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安全巡查与隐患整治:组织实施校园安全巡查、检查,监督并协调相关部门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5.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承担校园突发安全事件的先期处置、现场控制与协调联动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与善后。

6.综合治理与联动协作:负责校内综合治理工作,并与政府公安、消防、国安等部门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稳定。

(八)财务处

1.财经制度与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编制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管理与控制。

2.会计核算与报告:负责学校各类资金的会计核算,按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及决算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3.收入与支出管理:依法组织各类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等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各类资金支出行为。

4.资金管理与风险防控:负责学校资金的调度、运作与安全,确保资金高效使用;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

5.资产账务管理与监督: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价值账务管理,协助做好资产清查与监管。

6.财经服务与信息公开:为校内各部门及师生员工提供优质的财经服务;按规定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内外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支部书记职责

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矫治、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和钦州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支部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矫治、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教育矫治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支部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教官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支部会议、党员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支部定期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教育矫治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校长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矫治、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矫治、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育矫治活动和教学研究,加强教育矫治、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招生、考试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学校思政课创新,提高思政课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选用使用教材,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辅管理规定,按照规范程序开展课外读物推荐、馆藏图书采购受捐等工作,严防各类不良读物进入校园。组织开展学生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研究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对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家校社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可按需增加次数。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大会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多数通过以后生效。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教官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维护教职工福利合法权益。

(五)评议和监督书记、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学校党支部或市教育局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务和校务公开,党务和校务公开的原则及范围参照党章和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及范围执行。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职工编制总额和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学科教学岗位、后勤和教辅人员岗位,制定岗位条件和岗位工作要求,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学校教师、教官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考勤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纪律,落实考核措施。教职工请假要经过审批,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需写好请假条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再由分管副校长审批,最后由校长审批;中层领导请假,除履行上述请假手续外,还须向主管领导报告;校级领导请假,副校长须向校长报批并报行政办公室备案,校长请假需向市教育局报告,得到审批后,交行政办公室备案。有在编不在岗或辞职的情况,学校要及时上报市教育局,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健全教师、教官业务档案,完善教职工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个人教学计划和总结(含论文、著作)、师德考核材料、出勤情况、奖惩材料、年度综合考核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加强教师、教官职业道德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教官头脑,加强教师、教官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法治、纪律教育,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引导全体教师、教官崇德修身、潜心教书育人。实行师德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提高教师、教官教育矫治能力,指导教师熟悉课程标准,熟练掌握学科教学基本要求。加强教师、教官教育矫治基本功考核,提升教师、教官普通话水平,规范汉字书写,增强教师学科教学能力。提高教师、教官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装备应用能力,强化实验教学,突出AI赋能教育,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矫治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八条 落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制定班主任队伍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班主任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班主任组织管理和教育矫治能力。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教师、教官培训,完善教师、教官培训制度,制订教师、教官培训规划,指导教师制定专业发展计划,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档案。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班主任、学科教师、教官的必修内容,提升教师、教官识别与干预心理问题的能力。将美育素养、人工智能技术运用纳入教师、教官培训必修内容。按规定将培训经费列入学校预算,支持教师、教官参加必要培训,落实教育部规定的学时培训要求。

第三十条 保障教师、教官合法权益,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健全教师、教官管理制度,完善教师、教官岗位设置、职称评聘、考核评价和待遇保障机制,关心教师、教官生活状况和身心健康,经常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定期安排教师、教官体检。落实班主任工作量计算、津贴、奖励、表扬等待遇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教官正当履行职责。教师、教官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教官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教官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取得教育矫治成果、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作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教职工大会(工会)的意见后决定。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有危害社会及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入校接受教育矫治。

第三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建立健全学生的管理制度,按国家和自治区、钦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建立学生档案。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学校对学生的信息保密,健全档案管理,严格入学、离校、转学等手续程序。

对学生学期内评估合格的可转回原学校就读,对学生学期内评估未定级的需继续留读。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认真执行学生管理规定,完备学生入学、转学、评估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学生考勤管理,规范学生请假手续,实行每课考勤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对该学生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三十九条 提升学生道德品质,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坚持立德树人,“一校一案”研究制定德育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

第四十条 建立党支部主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公民意识教育、法治教育、生态文明教育等,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熟记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一条 上好道德与法治课程,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协同育人。统筹课程资源,创新德育形式,发挥学科育人功能。开展适合学生的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注重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第四十二条 开展“学习新思想 做好接班人”“开学第一课”“我们的节日”等主题教育活动,促进学生牢记教导、崇尚英雄、争做先锋。加强升旗等仪式教育,不断创新德育活动载体。把学生思想品德发展状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认真组织开展评价工作。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落实多学科协同,开展法治教育,培养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

第四十三条 满足需要关注学生的需求,制定保障教育公平的制度。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平等享受教育矫治权利。

第四十四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按规定配备专职心理教师,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纳入校本课程,同时注重安排形式多样的生命教育、挫折教育等。发挥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校园文化的重要作用,培育学生积极心理品质。加强心理辅导室建设。

第四十五条 增强学生身体素质,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配足配齐体育教师,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确保学生每天有两个小时的体育锻炼,不断增强学生体质。加强科学锻炼指导和体育安全管理。落实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办法》,每年开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数据上报。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质体能健康状况等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四十六条 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配足配齐美育教师,开齐开足美育课。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满足艺术教育基本需求。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艺术活动,因地制宜建立学生艺术兴趣小组。整合校内、校外资源开展美育实践活动。

第四十七条 提升学生劳动素养,严格执行《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按课程标准开足劳动课。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开展多样化的实践活动。将劳动教育与学生的家庭生活、校园生活和社会生活有机结合起来,丰富劳动体验。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严格招生入学管理,落实招生入学方案,保障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矫治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全面落实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自治区课程实施办法,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结合学校和学生实际开展教育矫治、教学活动。确保体育与健康、艺术、劳动等课程的正常开设。

第五十条 合理安排课程和作息时间,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制定课程安排和作息时间表,确保学生课间和必要的课后自由活动时间。节假日严禁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五十一条 根据学生发展需要和地方、学校、社区资源条件,完善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科学规范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加强课程实施和管理。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求,通过考察探究、社会服务、设计制作、职业体验等方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每学期组织一次综合实践交流活动。

第五十二条 实施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创新各学科课程实施方式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引导学生动手解决实际问题。定期开展学生学习心理研究和教学质量分析,统筹课程、教材、教学、评价等环节,采取启发式、讨论式、合作式、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除外语课教学外,学校以规范的普通话为教学语言。

第五十三条 落实“双减”工作要求,加强作业和考试管理,创新作业方式,避免布置重复机械的练习,鼓励布置分层作业。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合理控制作业量,不得布置超越学生能力的作业,不得以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控制好书面作业时间总量。

第五十四条 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氛围,激发和保护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学习自信心。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落实学生主体地位,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和主动探究,培养学生良好思维品质。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能力。

第五十五条 落实教学工作检查,加强教学环节的管理和质量监控,规范教师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考试与质量分析的基本要求。采取自查、互查、领导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教学计划的执行、教学进度、教学环节、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按照教学常规管理要求落实听课制度,做好教师和领导听课、评课记录。

第五十六条 加强教育矫治、教学研究,健全教研组织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制定学校教育科研计划,激发教研组织活力。健全校本教研制度和师徒结对制度,开展经常性教研活动,发挥教师在校本教研中的主体作用。

第五十七条 鼓励教师、教官积极参与教育课题研究,撰写教育矫治、教学论文,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业务水平、教育矫治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积极探索信息技术条件下的教与学方式变革,围绕数字教材普及应用等重点项目实施,推动课堂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改革,促进教育矫治质量提升。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把安全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专业组织,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保险体系。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组织教职工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溺水、交通事故、不法分子入侵、校园欺凌、自然灾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处理,保护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育局、政府报告。

第六十条 建设安全卫生的学校基础设施,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等相关要求,配备保障学生安全与健康的基本设施和设备。按照安全防范要求落实“校园封闭式管理”“视频监控和一键音视频报警系统”“专职保安派驻”“校门防冲撞系统”“加强校园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等措施。将校园校舍安全信息等录入国家和自治区学校办学条件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定期对教学楼、综合楼、食堂、学生宿舍、厕所、体育场地和器材、消防设施和紧急照明装置饮用水源及设施等进行检查,发现安全卫生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卫生隐患。校园校舍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设立校医室,按要求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教育宣传橱窗,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第六十二条 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展以生活技能为基础的安全健康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突出强化预防溺水和交通安全教育,开展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技能。

第六十三条 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救自护能力。加强师生外出开展活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十四条 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完善学校门卫值班制度和巡逻制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的值班、会客、安全等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理。坚持对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学生宿舍内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器。

第六十五条 落实校园校舍防倒塌、防洪水、防台风、防雷电、防地质灾害、防火等险情应急预案,加强校内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校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定期检查、鉴定、维护和维修,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学校在建工程校园安全管理,严禁使用D级危房。

第六十六条 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健康教育,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制度,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全面改善学校卫生条件。

第六十七条 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定期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严格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学校安全饮用水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水质监测。落实健康教育课程课时要求,引导学生养成健康行为习惯。完善疫情防控制度。

第六十八条 落实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要求,学生入学前应进行1次项目齐全、质量可靠数据准确的健康体检,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第七章校园管理

第六十九条 合理配置校园设施,制定学校基本建设发展规划,形成学校基本建设任务计划书和校园规划总平面图,按有关规定加强校园设施管理和维修。学校在保证足够教室的前提下,设置阅览室、体育器材室、校医室、心理辅导室等功能室。

第七十条 做好校园绿化美观工作,按照学校总体规划优化校园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各类公共绿地和绿植搭配,努力创建四季树常绿、花常开的生态校园。建设绿色环保校园,培育绿色校园文化,开展森林日、植树节等活动,培养青少年学生绿色发展责任感,提高爱绿护绿的行动力,养成健康向上的绿色生活方式。

第七十一条 加强学校宿舍、食堂、厕所、洗浴间、垃圾分类点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维修。规范校门、校牌、旗杆、旗台设置,在学校显眼位置张贴党的教育方针。校内主要通道要平整、开阔、硬化。

第七十二条 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落实学校卫生清洁制度,推进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大力整治校园环境卫生,坚持每天打扫,形成卫生保洁长效机制,确保校园长期保持清洁卫生。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制度和卫生清洁制度,加强学生文明卫生教育,促进学生文明卫生习惯养成,学生宿舍环境干净整洁。

第七十三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立足学校实际和文化积淀结合本土特点,精心设计体现办学理念和学校特色的校训、校风、校歌、校徽,建设体现学校办学理念和思想的学校文化,引领学校内涵发展。

第七十四条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教室要在明显位置张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中小学生守则》,教室正前上方有国旗标识。在教室、走廊、墙壁和其他适合位置,张贴、悬挂革命领袖、英雄人物、劳动模范、科学家、艺术家等人物画像、格言,营造浓郁的人文特色与育人氛围。办好板报、橱窗、文化走廊,加大宣传力度,定期更新内容。每年通过多种形式、因地制宜组织丰富多彩的学校活动。

第七十五条 构建积极向上的校园网络,教育引导学生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健康上网、安全上网,远离有害信息,防止网络沉迷和伤害,提升信息素养,打造清朗的校园网络文化。

第七十六条 规范室内布置,教学、办公用房保持整洁干净。教室采光照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照明卫生标准达标,通风良好。教室布置体现学段、年级特点,课桌椅整齐规范,黑板设置合理,物体安放有序。图书馆等功能室配置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学生年龄使用需要。办公室要求摆设整齐美观整洁。学生宿舍生活、消防、安防等配套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标识醒目、运行良好。

第七十七条 维护校园良好秩序,健全学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治理行为。加强学校门口管理,强化登记手续,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及在校门口周围聚集闲逛。严禁在校园内和校门口摆摊设点,严禁在校园内打场、堆物、取土、采石、燃放鞭炮和放养家禽牲畜。严禁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校园内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及从事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章家校社协同管理

第七十八条 构建“共谋、共建、共育”的家校社新型关系,密切学校与社区联系,促进社区代表参与学校治理。积极争取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支持学校改革发展。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通过家长会、家庭访问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遵守《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第七十九条 把建立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发挥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的作用,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条 建立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畅通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研究制定家长学校管理办法,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设立学校开放日,提高家长在学校治理中的参与度,形成育人合力。家校社协同加强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管理与监督,教育引导学生参加必要的家务劳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八十一条 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家长注重言传身教、注重传承良好家风家教,构建平等民主和谐的家庭关系,弘扬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拓展网络新媒体家校社服务功能,构建家校社合作交流网络平台,落实教师、教官家访制度,多渠道推动教师、教官家访制度化、常态化,将家校联系情况纳入教师、教官考核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主题活动,促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与村、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联系,挖掘当地教育资源,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开展家长指导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第九章评价管理

第八十二条 加强学校评价。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健全学校内部质量保障制度,重点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平等权益、引领教师、教官专业发展、提升教育矫治水平、营造和谐育人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以及学业负担、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坚决克服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等片面办学行为,切实扭转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评价教育质量的倾向,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八十三条 改革教师、教官评价。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践行教书育人使命。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健全教师、教官荣誉制度,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积极选树先进典型,严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完善教师、教官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向教学一线和教育矫治效果突出的教师、教官倾斜。

第八十四条 改进学生评价。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全面准确地评价学生学习质量。实施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察学生的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实践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做好学生成长记录,真实反映学生发展状况。控制考试次数,探索实施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减少考试次数,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综合学生日常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章财务管理

第八十五条 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十六条 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财务主管人员要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八十七条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要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十八条 加强预算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的规定,科学、准确地编制学校年度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究绩效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部门预算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议,报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八十九条 加强收支管理。严格按照钦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将应由学校承担的办学费用转嫁给学生和家长,严禁委托授意第三方或家长委员会收费。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现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严格执行财务审核及审批制度,按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年度学校各项预算支出进度要达到财政部门规定要求。学校财会人员每月向学校领导提供财务报表,年终向学校领导及市教育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和经费决算报告,并按要求做好预决算公开。

第九十条 做好绩效管理。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列入绩效评价的预算项目开展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编制预算时,及时报送绩效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关注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存在差异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在年度结束时,及时编制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

第十一章资产管理

第九十一条 规范物品采购。学校的图书、教学仪器、体育器材以及师生活动和生活设施等,要根据经济实用、耐用、安全的要求及时购置。学校大额物品采购、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应按“三重一大”事项要求进行集体决策,研究通过后,报市教育局批准。按规定应由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食堂食物采购每天公布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和采购经手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实物采购要有专人验收,并在票据上签名。工程建设符合招投标的,一律要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九十二条 健全财物登记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把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在册(包括财产名称、数量、价格、总金额、购置日期、使用人),做到账、卡、物相符,并落实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教职工借用财物要有借用手续,定期归还。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后方可注销。

第九十三条 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产。学校资产处置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爱护公物和厉行节约教育,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资产台账,定期维护保养,提高学校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十二章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经市教育局备案公开以后生效。章程修订案经同意备案后,应当重新发布公开章程。

第九十五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大会负责解释。


中国共产党钦州市第二十学校支部委员会

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钦州市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执行学校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

4.学校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及相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学校工会等群团组织、教职工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矫治、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学校课程实施方案、课程教材政策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德育和思政课建设、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等重大事项;

2.涉及学生培养、教师、教官队伍建设、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建设等工作中的规划和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建设、合作和采购项目安排,以及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

5.学校教育矫治及教学评价、监测、教研、评定工作、课程实施和教材使用监测中的重要事项;

6.校级及校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7.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人才和教师、教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支部管理的干部的选拔任用;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推选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学校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的重要政策措施,骨干教师、骨干教官、学科带头人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的政策、方案和重要举措;

5.教职工岗位评聘、考核、晋升、绩效工资方案,以及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弘扬教育家精神、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和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需要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支部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支部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党支部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

不是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相关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职工代表等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支部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课程、教学、教研、科研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等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支部办公室,党支部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党支部班子成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支部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策的,党支部书记或者党支部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责任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班子成员或相关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党支部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校党支部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校党支部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做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支部办公室负责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支部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5年7月12日起施行。



钦州市第二十学校校务会议

议事规则

一、总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钦州市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实施、执行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矫治、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教育矫治、学生培养、教学研究、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务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育矫治、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校务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学校课程实施方案、课程教材政策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德育和思政课建设、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等重大事项;

2.涉及学生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建设等工作中的规划和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学校教育矫治、教学、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4.学校人才工作规划等重要事项;

5.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建设、合作和采购项目安排等,以及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方案;

6.学校教育矫治及教学评价、监测、教研、评定工作、课程实施和教材使用监测中的重要事项;

7.教育矫治、教学、行政管理的校级及校级以上评优评先推荐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8.弘扬教育家精神、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和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9.教职工岗位评聘、考核、晋升、绩效工资方案,以及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0.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1.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认为需要先由校务会议研究提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矫治、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教育矫治、教学、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人才、教职工队伍建设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资金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6.一般建设、修缮项目的设立和普通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的安排方案;

7.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后勤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8.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师生集体外出开展教育矫治活动、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建设等重要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重要事项;

10.教职工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1.按规定需要由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务会议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务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职工代表等列席。

第九条 校务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支部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务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校务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课程、教学、教研、科研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等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校务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校行政办公室,学校行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校务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校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校务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校务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校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校务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校务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校务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校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及时向校长或校务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九条 校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做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务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校务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务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行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5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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