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第三中学
章程
2025年12月
钦市三中〔2025〕72号
关于公布《钦州市第三中学章程》的通知
《钦州市第三中学章程》于2018年2月2日经钦州市第三中学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1日经钦州市第三中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修订。现报钦州市教育局登记备案,由钦州市教育局安排在门户网站上公布。《钦州市第三中学章程》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钦州市第三中学 2025年12月27日
钦州市第三中学章程
(2018年2月2日,经钦州市第三中学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1日,经钦州市第三中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七章 校园管理
第八章 家校社协同管理
第九章 评价管理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员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科教兴国战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钦州市第三中学。
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安州大道扬州街3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市属公办全日制完全中学,初中学制3年、高中学制3年。
第四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教育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坚持文化育人、教学育人、实践育人相结合,树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现代教育理念,秉持勤俭办学、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托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致力于把学校办成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性的现代化学校,使其成为培养创新型领军人才的优质摇篮。
办学理念:自强奋进 持续成长。
校训:厚德、砺志、博学、创新。
校风:崇真、求实、至善、尚美。
教风:严谨、协作、乐教、善导。
学风:明志、惜时、好学、善思。
学校校庆纪念日:11 月 27 日。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建设成为一所特色鲜明、管理科学、设施一流、优势明显,在区内有较大影响力和一定知名度的现代化学校。
学校的育人目标:学生成为诚实守信,好学自强,志存高远、勇于创新的新时代开拓型人才;教师成为师德师风高尚,学科素养精湛,人生成功幸福的奉献型学者。
第六条 校歌:《一路奋进 一生向阳》
校徽: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钦州市第三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书记、校长实行分设。
第九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设党委副书记 2名、委员 6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 5年。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校长 6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必要时校长可邀请党委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配备专职(兼职)党务干部,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宣传处、行政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处、安稳处、财务处、团委、信息装备处或督导处等内设机构和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学校党委所辖的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由处室负责人当中的中共党员担任。内设机构职能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日常党务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落实。承担党建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稿的起草;组织召开党委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重要会议和活动;统筹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负责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做好党组织关系转接、党费收缴等工作;协调党群部门工作,督促落实党委决策部署;负责党建档案管理、保密工作及对外党务联络。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学校组织建设与人事管理工作。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人才发展规划;承担教职工招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职称评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工作;统筹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师德考核;负责干部选拔、培养、考察和管理;做好人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与管理;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纪检监察室:负责学校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教职工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受理对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检举、控告,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开展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监督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的执行;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受理党员和教职工的申诉。
(四)宣传处:负责学校新闻宣传、网络文化建设管理与学校电视台管理工作。制定学校宣传工作规划、宣传管理制度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统筹校园宣传阵地建设与管理,包括官方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官方抖音号、校园宣传栏等;负责学校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组织开展新闻采写、摄影摄像、视频制作等工作,编发各类宣传素材与成果汇编;负责对外宣传与媒体对接,协调各级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维护学校良好公共形象,处理校园舆情监测、分析与应对工作,及时回应师生与社会关切;负责学校电视台的运作与管理,组建学生专业团队并开展人才培养与培训,指导宣传内容策划,监督宣传成果制作流程与质量审核,管理设备采购与维护。
(五)行政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日常事务的综合协调与管理。承担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例会等会议的组织筹备和纪要整理;起草学校行政工作计划、总结、通知等公文,负责公文流转、审核和归档;统筹学校对外联络、接待工作;管理学校印章、介绍信,负责车辆调度、后勤保障协调和校园环境卫生监督;协调处理行政突发事件,督促落实行政决策部署;负责办公用品采购与管理、会议室及公共设施管理等工作。
(六)德育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的统筹规划与组织实施。制定德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主题教育活动;负责班主任队伍建设,组织班主任培训、考核和评优;统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做好学生奖惩、评优评先工作;协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德育实践活动;负责学生社团管理和校园文化活动的德育指导;加强家校合作,协同家长做好学生德育工作。
(七)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管理与教学改革工作。制定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管理制度,统筹课程设置与教材选用;组织开展教学常规管理,包括备课、上课、作业批改、教学检查与评估;负责学籍管理,办理学生入学、注册、转学、毕业、结业等手续;组织各类考试、考核的命题、考务和成绩管理工作;统筹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组织教学研究、公开课、教学竞赛等活动;推进教学改革项目实施,探索现代教育教学方法;负责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与教学资源调配。
(八)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服务。制定科研发展规划和科研管理制度,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负责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统筹科研成果的申报、鉴定、奖励和转化推广;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讲座、研讨会、科研合作等;组织开展教职工培训、教师继续教育;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与监督,确保经费合理使用;建立健全科研档案管理体系,收集、整理和保管科研资料;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
(九)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与服务工作。制定后勤工作计划,统筹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和改造;负责校园资产管理,包括房屋、设备、物资等的登记、维护和盘点;管理学校食堂、宿舍,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和住宿条件;负责校园水、电、暖、气等公共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修;统筹校园环境绿化、美化和保洁工作;负责后勤服务人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协调处理后勤服务相关的师生诉求,提升后勤服务质量。
(十)安稳处:负责学校安全稳定与校园治安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负责校园治安巡逻、门卫管理,维护校园秩序,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统筹消防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和通行;协调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做好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负责校园监控系统的运行与管理;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系,协同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方案,组织编制财务决算;负责各项资金的收取、拨付、核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审核学校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负责工资发放、医保社保缴纳、税务申报等工作;编制财务报表,提供财务信息咨询和分析;加强资产管理与财务监督,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和财产清查;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与保管。
(十二)团委:领导学校共青团工作,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主题团日活动,负责团员发展、教育与管理,指导学生社团与社会实践,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
(十三)信息装备处: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与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工作。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和维护校园网络、数据中心等信息化基础设施;负责学校网站、教学平台、管理系统等的开发、运行与维护;统筹教育技术装备的采购、配置、维护和管理,包括计算机、多媒体设备、教学仪器等;组织开展教职工信息化技能培训,推广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负责校园信息安全管理,防范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协调处理信息化设备故障和技术问题,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和钦州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委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委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委班子成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员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委定期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校长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委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招生、考试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学校思政课创新,提高思政课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选用使用教材,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辅管理规定,按照规范程序开展课外读物推荐、馆藏图书采购受捐等工作,严防各类不良读物进入校园。组织开展学生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研究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家校社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体育、艺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心理健康等学科组,具体负责各学科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维护教职工福利合法权益;
(五)评议和监督学校班子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学校党委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务和校务公开,党务和校务公开的原则及范围参照党章和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及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职工编制总额和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学科教学岗位、后勤和教辅人员岗位,制定岗位条件和岗位工作要求,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考勤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纪律,落实考核措施。教职工请假要经过学校行政办公室审批。有在编不在岗或辞职的情况,学校要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完善教职工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个人教学计划和总结(含论文、著作)、师德考核材料、出勤情况、奖惩材料、年度综合考核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法治、纪律教育,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引导全体教师崇德修身、潜心教书育人。实行师德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 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指导教师熟悉课程标准,熟练掌握学科教学基本要求。加强教师教学基本功考核,提升教师普通话水平,规范汉字书写,增强教师学科教学能力。提高教师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装备应用能力,强化实验教学,突出AI赋能教育教学,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九条 落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制定班主任队伍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班主任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班主任组织管理和教育能力。
第三十条 加强教师培训,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制订教师培训规划,指导教师制定专业发展计划,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档案。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班主任、学科教师的必修内容,提升教师识别与干预心理问题的能力。将美育素养、人工智能技术运用纳入教师培训必修内容。按规定将培训经费列入学校预算,支持教师参加必要培训,落实教育部规定的学时培训要求。
第三十一条 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完善教师岗位设置、职称评聘、考核评价和待遇保障机制,关心教师生活状况和身心健康,经常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定期安排教师体检。落实班主任工作量计算、津贴、奖励、表扬等待遇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责。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作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自治区、钦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认真执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学籍管理档案,完备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结业)等手续,防止空挂学籍。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学生考勤管理,规范学生请假手续,实行每课考勤制度。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留级制度,严格控制学生流失,严禁迫使学生转学或退学。精准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完善学习困难学生帮扶机制,防止出现因贫失学辍学。
第三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对该学生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三十九条 提升学生道德品质,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坚持立德树人,“一校一案”研究制定德育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
第四十条 建立党委主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公民意识教育、法治教育、生态文明教育等,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熟记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一条 上好思政课程,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协同育人。统筹课程资源,创新德育形式,发挥学科育人功能。开展适合学生的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注重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第四十二条 开展“学习新思想 做好接班人”“开学第一课”“我们的节日”等主题教育活动,促进学生牢记教导、崇尚英雄、争做先锋。加强升旗、入团等仪式教育,不断创新德育活动载体。把学生思想品德发展状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认真组织开展评价工作。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落实多学科协同,开展法治教育,培养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
第四十三条 满足需要关注学生的需求,制定保障教育公平的制度。坚持合理便利原则满足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需要,创造条件接受随迁子女入学,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第四十四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按规定配备专职心理教师,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纳入校本课程,同时注重安排形式多样的生命教育、挫折教育等。发挥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校园文化的重要作用,培育学生积极心理品质。加强心理辅导室建设。
第四十五条 增强学生身体素质,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配足配齐体育教师,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确保学生每天有两个小时的体育锻炼,不断增强学生体质。加强科学锻炼指导和体育安全管理。落实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办法》,每年开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数据上报。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质体能健康状况等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四十六条 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配足配齐美育教师,开齐开足美育课。按照国家标准建设专用艺术教室,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满足艺术教育基本需求。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艺术活动,因地制宜建立学生艺术社团或兴趣小组。整合校内、校外资源开展美育实践活动。
第四十七条 提升学生劳动素养,严格执行《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按课程标准开足劳动课。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开展多样化的实践活动。将劳动教育与学生的家庭生活、校园生活和社会生活有机结合起来,丰富劳动体验。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严格招生入学管理,落实招生入学方案,公开范围、程序、时间、结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全面落实教育部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自治区课程实施办法,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拔高教学要求,不加快教学进度。确保中小学信息科技、体育与健康、艺术、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正常开设。
第五十条 合理安排课程和作息时间,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制定课程安排和作息时间表,确保学生课间和必要的课后自由活动时间。节假日严禁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五十一条 根据学生发展需要和地方、学校、社区资源条件,完善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科学规范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加强课程实施和管理。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求,通过考察探究、社会服务、设计制作、职业体验等方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每学期组织一次综合实践交流活动。
第五十二条 实施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创新各学科课程实施方式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引导学生动手解决实际问题。定期开展学生学习心理研究和教学质量分析,统筹课程、教材、教学、评价等环节,采取启发式、讨论式、合作式、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除外语课和壮语文教学外,学校以规范的普通话为教学语言。
第五十三条 落实“双减”工作要求,加强作业和考试管理,创新作业方式,避免布置重复机械的练习,鼓励布置分层作业。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合理控制作业量,不得布置超越学生能力的作业,不得以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控制好书面作业时间总量。
第五十四条 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氛围,激发和保护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学习自信心。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落实学生主体地位,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和主动探究,培养学生良好思维品质。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能力。
第五十五条 落实教学工作检查,加强教学环节的管理和质量监控,规范教师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考试与质量分析的基本要求。采取自查、互查、领导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教学计划的执行、教学进度、教学环节、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按照教学常规管理要求落实听课制度,做好教师和领导听课、评课记录。
第五十六条 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建立教研组、备课组,完善运行机制,制定学校教育科研计划,激发教研组织活力。健全校本教研制度和师徒结对制度,开展经常性教研活动,发挥教师在校本教研中的主体作用。
第五十七条 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课题研究,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积极探索信息技术条件下的教与学方式变革,围绕数字教材普及应用等重点项目实施,推动课堂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改革,促进课堂教学质量提升。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把安全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专业组织,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保险体系。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组织教职工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溺水、交通事故、不法分子入侵、校园欺凌、自然灾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处理,保护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第六十条 建设安全卫生的学校基础设施,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等相关要求,配备保障学生安全与健康的基本设施和设备。按照安全防范要求落实“校园封闭式管理”“视频监控和一键音视频报警系统”“专职保安派驻”“校门防冲撞系统”“加强校园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等措施。将校园校舍安全信息等录入国家和自治区学校办学条件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定期对教学楼、综合楼、食堂、学生宿舍、厕所、体育场地和器材、消防设施和紧急照明装置饮用水源及设施等进行检查,发现安全卫生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卫生隐患。校园校舍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设立医务室,按要求配备专职医务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教育宣传橱窗,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第六十二条 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展以生活技能为基础的安全健康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突出强化预防溺水和交通安全教育,开展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技能。
第六十三条 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救自护能力。加强师生外出开展活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十四条 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完善学校门卫值班制度和巡逻制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的值班、会客、安全等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理。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学生宿舍内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器。
第六十五条 落实校园校舍防倒塌、防洪水、防台风、防雷电、防地质灾害、防火等险情应急预案,加强校内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校舍、设备设施和实验室药品安全管理,定期检查、鉴定、维护和维修,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学校在建工程校园安全管理,严禁使用D级危房。
第六十六条 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健康教育,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制度,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全面改善学校卫生条件。
第六十七条 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定期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严格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水质监测。落实健康教育课程课时要求,引导学生养成健康行为习惯。完善疫情防控制度。
第六十八条 落实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要求,每年组织学生进行1次项目齐全、质量可靠数据准确的健康体检,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第七章 校园管理
第六十九条 合理配置校园设施,制定学校基本建设发展规划,形成学校基本建设任务计划书和校园规划总平面图,按有关规定加强校园设施管理和维修。学校在保证足够的教室、实验室的前提下,设置阅览室、体育器材室、医务室、美术室、音乐室、心理辅导室等功能室。
第七十条 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工作,按照学校总体规划优化校园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各类公共绿地和绿植搭配,努力创建四季树常绿、花常开的生态校园。建设绿色环保校园,培育绿色校园文化,开展森林日、植树节等活动,培养青少年学生绿色发展责任感,提高爱绿护绿的行动力,养成健康向上的绿色生活方式。
第七十一条 加强学校宿舍、食堂、厕所、洗浴间、垃圾分类点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维修。规范校门、校牌、旗杆、旗台设置,在学校显眼位置张贴党的教育方针。校内主要通道要平整、开阔、硬化。
第七十二条 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落实学校卫生清洁制度,推进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大力整治校园环境卫生,坚持每天打扫,形成卫生保洁长效机制,确保校园长期保持清洁卫生。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制度和卫生清洁制度,加强学生文明卫生教育,促进学生文明卫生习惯养成,学生宿舍环境干净整洁。
第七十三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立足学校实际和文化积淀结合本土特点,精心设计体现办学理念和学校特色的校训、校风、校歌、校徽,建设体现学校办学理念和思想的学校文化,引领学校内涵发展。
第七十四条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教室要在明显位置张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 字、《中小学生守则》,教室正前上方有国旗标识。在教室、走廊、墙壁和其他适合位置,张贴、悬挂革命领袖、英雄人物、劳动模范、科学家、艺术家等人物画像、格言,营造浓郁的人文特色与育人氛围。办好板报、橱窗、文化走廊,加大宣传力度,定期更新内容。每年通过科技节、艺术节、体育节、读书节、劳动周等形式,因地制宜组织丰富多彩的学校活动。
第七十五条 构建积极向上的校园网络,教育引导学生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健康上网、安全上网,远离有害信息,防止网络沉迷和伤害,提升信息素养,打造清朗的校园网络文化。
第七十六条 规范室内布置,教学、办公用房保持整洁干净。教室采光照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照明卫生标准达标,通风良好。教室布置体现学段、年级特点,课桌椅整齐规范,黑板设置合理,物体安放有序。图书馆、实验室等功能室配置有相应的实验桌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学生年龄使用需要。办公室要求摆设整齐美观整洁。学生宿舍生活、消防、安防等配套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标识醒目、运行良好。
第七十七条 维护校园良好秩序,健全学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治理行为。加强学校门口管理,强化登记手续,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及在校门口周围聚集闲逛。严禁在校园内和校门口摆摊设点,严禁在校园内打场、堆物、取土、采石、燃放鞭炮和放养家禽牲畜。严禁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校园内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及从事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章 家校社协同管理
第七十八条 构建“共谋、共建、共育”的家校社新型关系,密切学校与社区联系,促进社区代表参与学校治理。积极争取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支持学校改革发展。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家长会、家庭访问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遵守《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第七十九条 把建立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发挥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的作用,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条 建立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畅通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研究制定家长学校管理办法,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设立学校开放日,提高家长在学校治理中的参与度,形成育人合力。家校社协同加强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管理与监督,教育引导学生参加必要的家务劳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八十一条 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家长注重言传身教、注重传承良好家风家教,构建平等民主和谐的家庭关系,弘扬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拓展网络新媒体家校社服务功能,构建家校社合作交流网络平台,落实教师家访制度,多渠道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将家校联系情况纳入教师考核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主题活动,促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与街道、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联系,挖掘当地教育资源,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开展家长指导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第九章 评价管理
第八十二条 加强学校评价。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健全学校内部质量保障制度,重点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平等权益、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育人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以及学业负担、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坚决克服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等片面办学行为,切实扭转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教育质量的倾向,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八十三条 改革教师评价。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践行教书育人使命。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健全教师荣誉制度,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积极选树先进典型,严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向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倾斜。
第八十四条 改进学生评价。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全面准确地评价学生学习质量。实施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察学生的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做好学生成长记录,真实反映学生发展状况。减少日常考试测试频次,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八十五条 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十六条 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财务主管人员要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八十七条 学校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要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十八条 加强预算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的规定,科学、准确地编制学校年度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究绩效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部门预算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议,报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八十九条 加强收支管理。严格按照钦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将应由学校承担的办学费用转嫁给学生和家长,严禁委托授意第三方或家长委员会收费。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现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严格执行财务审核及审批制度,按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年度学校各项预算支出进度要达到财政部门规定要求。学校财会人员每月向学校领导提供财务报表,年终向学校领导及市教育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和经费决算报告,并按要求做好预决算公开。
第九十条 做好绩效管理。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列入绩效评价的预算项目开展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编制预算时,及时报送绩效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关注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存在差异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在年度结束时,及时编制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
第九十一条 规范物品采购。学校的图书、教学仪器、体育器材以及师生活动和生活设施等,要根据经济实用、耐用、安全的要求及时购置。学校大额物品采购、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应按“三重一大”事项要求进行集体决策,研究通过后,报市教育局批准。按规定应由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食堂食物采购每天公布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和采购经手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实物采购要有专人验收,并在票据上签名。工程建设符合招投标的,一律要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九十二条 健全财物登记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把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在册(包括财产名称、数量、价格、总金额、购置日期、使用人),做到账、卡、物相符,并落实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教职工借用财物要有借用手续,定期归还。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后方可注销。
第九十三条 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产。学校资产处置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爱护公物和厉行节约教育,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资产台账,定期维护保养,提高学校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市教育局备案公开后生效。章程修订案经同意备案后,应当重新发布公开章程。
第九十五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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