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正久实验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灵山县正久实验中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领优质教育,师生共同成长。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灵山县教育局、监督管理机关灵山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登记审批机关是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灵山县三海街道海岩路89号。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灵山县正久实验中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灵山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上级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按照党章选举产生。
第十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一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二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学校党支部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建设、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广西正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学校理事会成员(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会成员;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举办者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壹佰万元。出资者:广西正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初级中等教育、全日制高中教育。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及有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学校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校长、校长助理、中层正职;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十)学校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两次理事会(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前分别召开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举办者提名,召开理事会后,获全体理事过半票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的五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的表决权是:一般理事(含副理事长)1人1票,而理事长是1人3票表决权。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票数方能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票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三)聘任、解聘校长;
(四)制定学校的三年及以上发展规划;
(五)审核学校年度的预算、决算;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三)拟订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订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校领导(含校长助理)和中层正职;
(六)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七)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学校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5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校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校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中层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各位理事、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陈斌礼。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校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二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开办资金;
(二)本单位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课后服务费;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其他收入;
(四)公用经费等政府财政资金;
(五)企业或社会捐赠;
(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六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0日内,报登记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监督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审批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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