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空间| 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支持IPv6

钦州市实验幼儿园章程

发布日期: 2026-01-09 15:15


钦州市实验幼儿园章程

(2018年10月26日钦州市实验幼儿园第一届教职工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2025年6月20日钦州市实验幼儿园第二届教职工大会第1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

第四章幼儿管理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七章校园管理

第八章家园社协同管理

第九章评价管理

第十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章资产管理

第十二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的办学行为,依法维护幼儿园、教职员工及广大幼儿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园,促进幼儿园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全称为:钦州市实验幼儿园;壮文表述为:GINHCOUH SI SIZYEN YOUWYENZ;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东泉街16号。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幼儿园是一所市属公办全日制幼儿园,现阶段实施学前教育教学,学制三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办园宗旨:融绘润心,悦趣化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倾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训:立德启智立趣怡情。

    风:求实 创新 开放 包容。

    风:绘德 绘心 绘巧 绘创。

    风:趣玩趣学 乐探乐思 善学善行。

办园理念:读出每个孩子的精彩。

办园特色:以爱绘彩 乐美童心。

第五条 办园愿景:构建温馨、童趣且有示范引领的幸福乐园。

培养目标:文明有礼、自信有爱、乐观有善、坚强有志。

第六条 园徽:  

第二章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幼儿园实行中国共产党钦州市实验幼儿园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幼儿园党支部)领导的园长负责制,书记、园长实行“一肩挑”。

第八条 幼儿园党支部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幼儿园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设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条 幼儿园设园长1名,在幼儿园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园长2名。园长、副园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一条 幼儿园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幼儿园重大问题。凡属幼儿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幼儿园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幼儿园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园长、副园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园长办公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幼儿园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幼儿园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园长办公会议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幼儿园行政班子成员,必要时园长可邀请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园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党支部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园风教风学风。

第十四条 幼儿园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幼儿园的党内监督员,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幼儿园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幼儿园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幼儿园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幼儿园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幼儿园预算,支持幼儿园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配备专职(兼职)党务干部,把幼儿园党支部建设成为办学治园、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六条 幼儿园设立党政办、保教处、后勤处、安稳处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幼儿园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幼儿园党政办、保教处、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职能如下:

(一)党政办。负责党建、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建设、共青团、妇委会、关心下一代、精神文明建设等党办工作以及人事工作(含职称、岗位晋升、公开招聘等)、办公室日常事务、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接待工作、督学等办公室工作。

(二)保教处。负责保育教育、保教质量监控、教科研、教学改革、教学资源配置与管理、课程开发与课程资源管理、环境创设、培训、继续教育、保教队伍建设、家园社共育、行政事务与综合协调。

(三)后勤处。负责工会、项目、基础建设、财务、工资、绩效、食堂、卫生保健、节能、维修等方面工作。

(四)安稳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稳、电教、垃圾分类等方面工作。

第十七条 幼儿园党支部书记职责

幼儿园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幼儿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和钦州市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支部决策的涉及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幼儿园党的建设、幼儿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幼儿园党支部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幼儿园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幼儿园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支部会议、党员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幼儿园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幼儿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党支部班子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幼儿园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幼儿园统一战线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等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园长职责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在幼儿园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幼儿园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负责招生和幼儿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幼儿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幼儿园思政课创新,提高思政课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园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按照规范程序开展幼儿读物推荐、馆藏图书采购受捐等工作,严防各类不良读物进入幼儿园。组织开展幼儿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幼儿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幼儿园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研究幼儿园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对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维护幼儿园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幼儿园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家园社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幼儿园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幼儿园设置了小班、中班、大班年级组,具体负责幼儿保育教育等方面的实践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幼儿园成立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幼儿园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幼儿园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职工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幼儿园章程;

(二)审议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幼儿园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维护教职工福利合法权益;

(五)评议和监督书记、园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幼儿园党支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实行党务和园务公开,党务和园务公开的原则及范围参照党章和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及范围执行。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依据教职工编制总额与结构比例,科学设置教学、后勤服务及教辅人员岗位,明确各岗位任职条件与工作职责,全面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幼儿园教师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严格履行上述法律、合同约定的义务。园内其他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聘任(用)合同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考勤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纪律,落实考核措施。教职工请假要经过审批。有在编不在岗或辞职的情况,幼儿园要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完善教职工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个人教学计划和总结(含论文、著作)、师德考核材料、出勤情况、奖惩材料、年度综合考核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法治、纪律教育,落实《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引导全体教师崇德修身、潜心教书育人。实行师德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着力提升教师教育教学综合能力,指导全体教师精准把握《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纲领性文件的基本要求与实施要点。严格落实教师教学基本功考核,持续提升教师普通话达标水平,全面增强教师保育与教育融合实施能力。大力培育教师信息技术与现代教育装备应用能力,强化实践教学落地,推动信息技术与幼儿园保育教育教学工作深度融合。

第二十八条落实《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园教师队伍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开展学习、交流和专项培训,提高其班级管理、保教结合、家园共育及幼儿发展指导等方面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教师培训,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制订教师培训规划,指导教师制定专业发展计划,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档案。合理安排五大领域的培训,并按规定将培训经费列入幼儿园预算,支持教师参加必要培训,落实上级部门规定的学时培训要求。

第三十条 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完善教师岗位设置、职称评聘、考核评价和待遇保障机制,关心教师生活状况和身心健康,经常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定期安排教师体检。

第三十一条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幼儿园应当支持、监督教师依法依规履行保教职责。教师因实施必要的教育引导或管理措施与幼儿及其家长产生争议的,幼儿园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核实教师行为未违反相关规定且无不当之处的,幼儿园不得因此对教师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处理,并应当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幼儿园作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幼儿园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制度或造成责任事故的教职工,幼儿园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岗位调整、解聘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在依法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幼儿园教职工大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四章幼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即取得幼儿园的学籍。幼儿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建立健全幼儿的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自治区、钦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幼儿学籍,建立幼儿档案。

第三十五条 认真执行幼儿学籍管理规定,依托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学籍管理档案,完备幼儿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手续,防止空挂学籍。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幼儿每日考勤及晨午检制度,规范幼儿请假手续。幼儿园不实行留级制度,尊重幼儿成长规律。建立并实施幼儿发展评估与支持机制,对有特殊需要或发展暂时迟缓的幼儿开展个性化关怀与引导,严禁以任何方式迫使幼儿转园或退园。

第三十七条 本园保障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保育教育的权利;

(二)参与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公正的发展评价;

(四)对不公平待遇提出异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培养幼儿良好品德与行为习惯

(一)尊敬师长,友爱同伴;

(二)乐于分享,互助合作;

(三)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第三十九条 建立党支部主导、园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公民意识教育、法治教育、生态文明教育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条 统筹课程资源,创新德育形式,发挥科学育人功能。开展适合幼儿的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增强幼儿社会责任感。注重养成教育,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第四十一条 开展“学习新思想 做好接班人”“开学第一课”“我们的节日”等主题教育活动,促进幼儿牢记教导、崇尚英雄、争做先锋。加强升旗仪式教育,不断创新德育活动载体。

第四十二条满足需要关注幼儿的需求,制定保障教育公平的制度。坚持合理便利原则满足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需要,创造条件接受随迁子女入学,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幼儿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第四十三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园本课程,同时注重安排形式多样的生命教育、挫折教育等。发挥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幼儿园文化的重要作用,培育幼儿积极心理品质。

第四十四条 增强幼儿身体素质,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确保幼儿每天有两个小时的户外活动,不断增强幼儿体质,加强科学锻炼指导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严格落实国家幼儿园保育教育相关纲要与指导文件,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配备具备艺术素养与教学能力的专任教师或相关专业人员。将艺术教育有机融入幼儿一日生活与游戏活动中,确保艺术体验与创作的丰富性。根据幼儿年龄特点与活动需要,设置专门的艺术活动区域(如美工区、音乐区、表演区等),配备安全、适宜且丰富的艺术活动材料与设施,满足幼儿感受美、表现美和创造美的基本需求。

第四十六条重视幼儿劳动意识与习惯的启蒙培养。将劳动教育自然融入幼儿一日生活环节与游戏活动之中,引导幼儿参与力所能及的自我服务、班级服务及简单的劳动。有计划地组织幼儿参与种植、饲养、整理等园内外实践活动,丰富其直接经验。注重将劳动体验与幼儿家庭生活、园所生活和社会认知相结合,帮助幼儿感受劳动的乐趣与价值,培养初步的责任感与动手能力。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严格招生入学管理,落实招生入学方案,公开范围、程序、时间、结果,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全面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结合自治区相关规定,科学设置幼儿各领域活动,确保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活动的全面开展。尊重幼儿年龄特点与发展规律,不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

第四十九条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合理安排生活、运动、游戏、学习活动时间,保证幼儿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

第五十条 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和地方、幼儿园、社区资源条件,完善适合幼儿发展的园本课程,加强课程实施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建立课程审议和教研制度,开展园本教研和课题研究,提升教师课程实施能力。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和玩教具。实施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学,创新各领域课程实施方式,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引导幼儿动手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二条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合理安排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严禁设置书面家庭作业,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考试或变相考试。设计与幼儿年龄特点及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游戏化、生活化体验活动。鼓励家庭开展亲子阅读、户外探索、自然观察、家务参与等亲子互动。不得布置机械性、重复性或超越幼儿发展水平的任务,严禁以“打卡”“拍照”等形式增加幼儿与家长的负担,保障幼儿充足的休息、自主游戏和自由探索时间。

第五十三条注重环境育人,创设安全、温馨、富有童趣的教育环境,支持幼儿主动探索、自主游戏、合作学习。遵循幼儿认知规律,帮助幼儿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落实幼儿主体地位,引导幼儿独立思考和主动探究,培养幼儿良好思维品质。尊重幼儿个体差异,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培养幼儿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能力。

第五十四条落实保教工作检查制度,加强对保教活动过程与质量的管理与评估。规范教师的活动方案制定、活动组织实施、环境创设、观察记录及家园沟通等基本工作要求。通过教师自查、教研组互查、管理者巡查等多种形式,对保教计划的执行、活动过程、师幼互动质量及幼儿发展支持等方面进行常态化观察与指导。按照保教常规管理要求落实听课制度,做好教师与管理者听课、评课的记录与反馈。

第五十五条 建立教育质量内部监控机制,定期开展教育反思、观摩研讨、案例分析等活动,持续改进保育教育工作,发挥教师在园本教研中的主体作用。

第五十六条 鼓励教师积极参与保育教育实践研究,撰写观察记录、案例分析、教育随笔及专业论文,持续反思并总结实践经验,提升专业素养与保教能力。积极探索信息技术在支持幼儿学习与发展中的适宜应用,围绕信息技术与保教活动深度融合,创新活动组织方式与师幼互动模式,提高保教活动质量。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参照《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把安全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专业组织,构建幼儿园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以园方责任险为核心的幼儿园保险体系。

第五十八条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和监控设施,严格执行门卫值守、巡查检查、隐患排查制度。组织教职工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溺水、交通事故、不法分子入侵、幼儿园欺凌、自然灾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处理,保护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第五十九条 建设安全卫生的幼儿园基础设施,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等相关要求,配备保障幼儿安全与健康的基本设施和设备。按照安全防范要求落实“幼儿园封闭式管理”“视频监控和一键音视频报警系统”“专职保安派驻”“校门防冲撞系统”“加强幼儿园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等措施。将幼儿园校舍安全信息等录入国家和自治区学校办学条件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定期对教学楼、综合楼、食堂、厕所、户外活动场地和器材、消防设施和紧急照明装置饮用水源及设施等进行检查,发现安全卫生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卫生隐患。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六十条 设立保健室,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或保健员。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教育宣传橱窗,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第六十一条 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展以生活技能为基础的安全健康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突出强化预防溺水和交通安全教育,开展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幼儿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教育,增强幼儿安全意识,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技能。

第六十二条 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制定火灾、地震、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安全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救自护能力。加强师生外出开展活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十三条 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完善幼儿园门卫值班制度和巡逻制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进入幼儿园。

第六十四条 加强幼儿园在建工程幼儿园安全管理,严禁使用D级危房。落实幼儿园校舍防倒塌、防洪水、防台风、防雷电、防地质灾害、防火等险情应急预案,加强园内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校舍、设备设施和保健室和消毒液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鉴定、维护和维修,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幼儿园在建工程幼儿园安全管理,严禁使用D级危房。

第六十五条 加强幼儿园卫生管理与健康教育,落实卫生消毒制度,做好活动室、寝室、盥洗室、玩具、图书的定期消毒,传染病高发期加密消毒频次。

第六十六条 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幼儿园食品安全园长负责制,定期开展幼儿园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食品留样(不少于125克、保留48小时)制度,食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确保膳食营养均衡。建立幼儿园安全饮用水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水质监测。落实健康教育课程课时要求,引导幼儿养成健康行为习惯。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提高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完善疫情防控制度。

第六十七条落实在园幼儿健康检查制度,每日晨午检,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报告。严格执行缺勤追踪、疫情报告和复课查验制度。每年组织幼儿进行1次常规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幼儿个人健康档案。做好检查结果记录、分析与反馈,对有异常情况的幼儿进行重点关注和必要的干预指导。

第七章校园管理

第六十八条 合理配置幼儿园设施,制定幼儿园基本建设发展规划,形成幼儿园基本建设任务计划书和幼儿园规划总平面图,按有关规定加强幼儿园设施管理和维修。幼儿园在保证足够的教室的前提下,设置绘本馆、科学探究室、陶艺室、淘气堡、生活馆、美术室等功能室。

第六十九条 做好幼儿园绿化美观工作,按照幼儿园总体规划优化幼儿园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各类公共绿地和绿植搭配,努力创建四季树常绿、花常开的生态幼儿园。建设绿色环保幼儿园,培育绿色幼儿园文化,开展丰富多彩的节庆活动、亲子活动,培养幼儿绿色发展责任感,提高爱绿护绿的行动力,养成健康向上的绿色生活方式。

第七十条 加强幼儿园食堂、厕所、垃圾分类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维修。规范园门、园牌、旗杆、旗台设置,在幼儿园显眼位置张贴党的教育方针。园内主要通道要平整、开阔、硬化。

第七十一条 开展新时代幼儿园爱国卫生运动,落实幼儿园卫生清洁制度,推进幼儿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大力整治幼儿园环境卫生,坚持每天打扫,形成卫生保洁长效机制,确保幼儿园整洁、无卫生死角,实现“净化、绿化、美化、童化”。

第七十二条 加强幼儿园文化建设,立足幼儿园实际和文化积淀结合本土特点,精心设计体现办学理念和幼儿园特色的园训、园风、园歌、园徽,建设体现幼儿园办学理念和思想的幼儿园文化,引领幼儿园内涵发展。

第七十三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保育教育全过程。在幼儿园主要活动场所的适宜位置,以图文并茂、幼儿可理解的形式呈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在活动室、走廊等公共区域,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有选择地展示反映优秀文化传统、富有童趣和教育意义的图画、故事、艺术作品及自然景观图片等,营造温馨、积极、富有启发性的育人环境。办好家园联系栏、主题墙饰、作品展示区等,定期更新内容。结合传统节日、纪念日及季节变化,因地制宜组织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游戏活动和艺术节、运动节、读书日等园本文化活动。

第七十四条 构建积极向上的幼儿园网络,教育引导教职工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健康上网、安全上网,远离有害信息,防止网络沉迷和伤害,提升信息素养,打造清朗的幼儿园网络文化。

第七十五条 规范室内布置,教学、办公用房保持整洁干净。教室采光照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照明卫生标准达标,通风良好。教室布置、幼儿桌椅符合班级年龄特点,玩教具、物品安放有序。

第七十六条 维护幼儿园良好秩序,健全幼儿园管理制度,规范幼儿园治理行为。加强幼儿园门口管理,强化登记手续,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幼儿园及在幼儿园门口周围聚集闲逛。严禁在幼儿园内和幼儿园门口摆摊设点,严禁在园内打场、堆物、取土、采石、燃放鞭炮和放养家禽牲畜。严禁在园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园内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及从事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章家园社协同管理

第七十七条 构建“共谋、共建、共育”的家园社新型关系,密切幼儿园与社区联系,促进社区代表参与幼儿园治理。积极争取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支持幼儿园改革发展。主动与幼儿家庭建立联系,通过开办家长会、家庭访问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遵守《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第七十八条 把建立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发挥家长委员会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的作用,帮助幼儿园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原则上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召开1次会议,参与幼儿园管理,评议幼儿园工作,协助组织家长志愿服务和家庭教育指导。

第七十九条 建立健全家园社协同育人机制,畅通沟通渠道,推进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设立幼儿园开放日,提高家长在幼儿园治理中的参与度,形成育人合力。

第八十条 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家长注重言传身教、注重传承良好家风家教,构建平等民主和谐的家庭关系,弘扬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拓展网络新媒体家园社服务功能,构建家园社合作交流网络平台,落实教师家访制度,多渠道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将家园联系情况纳入教师考核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主题活动,促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与街道、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联系,挖掘当地教育资源,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开展家长指导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幼小科学衔接机制,与对口小学开展联合教研、教师互访、幼儿参观等活动,帮助幼儿平稳过渡。

第九章评价管理

第八十一条 加强幼儿园评价。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健全幼儿园内部质量保障制度,重点评价促进幼儿全面发展、保障幼儿平等权益、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保育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育人环境、建设现代幼儿园制度以及社会满意度等情况。

第八十二条 改革教师评价。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践行教书育人使命。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健全教师荣誉制度,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积极选树先进典型,严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向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倾斜。

第八十三条改进幼儿发展评价。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尊重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规律,关注幼儿个体差异,促进幼儿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领域的全面和谐发展。建立以观察为基础、以促进幼儿发展为核心、过程性与综合性并重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与幼儿发展评价机制。重点观察与评估幼儿在情感态度、习惯养成、能力倾向、探索兴趣等方面的表现与发展过程。建立幼儿成长档案,通过多种形式真实、生动地记录幼儿的成长历程与发展轨迹。注重在日常活动与游戏中观察评价,采用描述性、激励性评语等方式进行反馈,避免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分数评价或横向比较。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八十四条 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党支部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园长在幼儿园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幼儿园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财务主管人员要参与幼儿园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八十六条 幼儿园财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幼儿园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要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十七条 加强预算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的规定,科学、准确地编制幼儿园年度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究绩效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幼儿园部门预算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议,报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八十八条 加强收支管理。严格按照钦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将应由幼儿园承担的办学费用转嫁给幼儿和家长,严禁委托授意第三方或家长委员会收费。

幼儿园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幼儿园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幼儿园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幼儿园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幼儿园预算,实现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幼儿园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幼儿园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严格执行财务审核及审批制度,按规定合理使用幼儿园经费。年度幼儿园各项预算支出进度要达到财政部门规定要求。幼儿园财会人员每月向幼儿园领导提供财务报表,年终向幼儿园领导及市教育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和经费决算报告,并按要求做好预决算公开。

第八十九条 做好绩效管理。幼儿园按照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列入绩效评价的预算项目开展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编制预算时,及时报送绩效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关注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存在差异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在年度结束时,及时编制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

第十一章资产管理

第九十条 规范物品采购。幼儿园的图书、教学仪器、体育器材以及师生活动和生活设施等,要根据经济实用、耐用、安全的要求及时购置。幼儿园大额物品采购、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应按“三重一大”事项要求进行集体决策。按规定应由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食堂食材采购每天公布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和采购经手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实物采购要有专人验收,并在票据上签名。工程建设符合招投标的,一律要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九十一条 健全财物登记制度。幼儿园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把幼儿园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在册(包括财产名称、数量、价格、总金额、购置日期、使用人),做到账、卡、物相符,并落实专人管理,做好资产登记保管,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教职工借用财物要有借用手续,定期归还。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后方可注销,严禁擅自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幼儿园资产。

第九十二条 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幼儿园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产。幼儿园资产处置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爱护公物和厉行节约教育,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资产台账,定期维护保养,提高幼儿园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十二章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后,经市教育局备案公开以后生效。章程修订案经同意备案后,应当重新发布公开章程。

第九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