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于2018年10月26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的办园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幼儿园、教职员工及幼儿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园,促进幼儿园办园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钦州市实验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东泉街16号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幼儿园,招收3周岁至6周岁幼儿,学制3年。
第四条 办园宗旨:用爱养育 用心教育
园 训:做最好的自己
园 风:求实 团结 奉献 超越
办园理念:健康自信 快乐成长
办园特色:艺术教育
第五条 幼儿园的办园目标:幼儿快乐,家长放心、教师幸福的优质幼儿园。
幼儿园的育人目标:让每个幼儿都富有个性健康成长
第六条 园徽

园徽诠释:
小芽(实幼孩子)、阳光、手掌(实幼人)为元素,整体形成一朵绽放的健康之花、智慧之花、勇敢之花、快乐之花,象征着孩子们就是实幼的宝贝、祖国的花朵,全体实幼人呵护他们的成长,幼儿园就是一个充满爱、充满阳光的和谐大家庭。
第二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园长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九条 园长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幼儿园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幼儿园规章制度;组织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
(四)依法(劳动合同法)聘任和解聘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幼儿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
(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幼儿园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六)发挥幼儿园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师幼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幼儿园、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园长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园长的领导下,负责幼儿园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对园长负责。
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通过选拔任用程序,经市教育局审批、备案,由幼儿园行政下文任用。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党组织是幼儿园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二条 幼儿园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园方向。
(二)抓好幼儿园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幼儿园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幼儿园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幼儿园工作报告,研究分析幼儿园工作情况和教职工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幼儿园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幼儿园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幼儿园行政领导干部。
(五)对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依法决策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
园务委员会由幼儿园党政领导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由园长兼任委员会主任。园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园长办公会是幼儿园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幼儿园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园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的决策体制。
园长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园长及支部成员、副园级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等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幼儿园的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
园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园长或负责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幼儿园设置教研组,由骨干教师任组长,负责全园的教学研讨工作。
第十六条 幼儿园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幼儿园办园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幼儿园章程;
(二)审议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幼儿园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园内工资结构实施方案,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园长、副园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园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九条 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设立园务公开栏,对群众或教职工切身利益、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有关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步骤、结果及时在园务公开栏公布。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对编外人员实行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幼儿园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园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幼儿园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幼儿园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工资晋升、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幼儿园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幼儿园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幼儿园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幼儿管理
第二十九条凡是按有关规定到幼儿园入托的幼儿,即取得幼儿学籍。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幼儿的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自治区、钦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幼儿学籍。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幼儿园的课程设置要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保教管理质量。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教学面向全体幼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对幼儿以正面教育为主,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制教育。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安全的环境、校舍、功能室、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并有利于幼儿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幼儿园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必须书面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幼儿园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辖区、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幼儿园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建立良好的家园联系,幼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二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儿童化的绿色校园。
第四十三条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四十四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五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的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统一使用消毒餐具,建立病患儿童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四十九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五十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七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依法依规执行预决算公开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幼儿园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由幼儿园稽查小组进行财务稽查。
第五十五条 本园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等相关成本支出,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幼儿园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更换园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开以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六十条 幼儿园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幼儿园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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