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钦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09日 |
标 题:钦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钦教办〔2023〕4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0日 |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协调指导局,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机构,市教育研究发展中心各科室:
现将《钦州市教育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教育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
权责事项 |
依据 |
工作事项 |
追责情形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1 |
学校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3.《中共钦州市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钦州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钦办通〔2019〕70号) |
1.制定各类学校安全管理政策措施。 |
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安信科 |
2 |
学校安全督导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
对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实施督导。 |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督导办 |
3 |
实训实习安全管理 |
1.《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 (桂教规范〔2023〕3号) 3.《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钦安委会〔2020〕15号) |
1.指导学校加强校方组织的实训实习安全管理。 |
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职成科 |
4 |
教育设施安全管理 |
《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钦安委会〔2020〕15号) |
1.指导 、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楼、宿舍、实验室、食堂、图书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 |
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基科(项目办) 基教科 职成科 安信科 现教装备科 |
5 |
食品安全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
未按照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基教科(体卫艺科) |
6 |
消防安全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
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安信科 |
7 |
校车安全管理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
1.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
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安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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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