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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民服务中心进驻公共服务事项目录(钦州市教育局)

2024-08-29 18:41     来源:钦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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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市教育局


政务服务

事项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服务对象

规定

办结时限

承诺

办结时限

备注

公共服务

事项

1

校车安全

管理责任

书备案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提供校车服务的企

业或单位,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

60日。经本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

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13个工作日

1.权责清单
第28项

(其他行政权力);

2.进驻市民服务中心办理。

2

民办教育机构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钦州市教育局负责审批的民办学校

15日

15日

1. 权责清单

第29项

(其他行政权力);

2.进驻市民服务中心办理。

3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的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机构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7个工作日

1.权责清单第30项(其他行政权力);

2.进驻市民服务中心办理。

政务服务

事项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服务对象

规定

办结时限

承诺

办结时限

备注

公共服务事项

4

民办学校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钦州市教育局负责审批的民办学校

3个月

2个月

1.权责清单第31项

(其他行政权力);

2.进驻市民服务中心办理。

5

中等以下学校设置批准

1.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筹建、设立、变更、终止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钦州市教育局负责审批的民办学校

3个月

3个月

1.权责清单第34项

(其他行政权力);

2.进驻市民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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