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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学校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配备工作的通知(钦教安信〔2022〕32号)

2022-11-18 18:53     来源:钦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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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钦各大中专院校,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协调指导局,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现就做好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大中专院校(简称学校,下同)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学校食堂师生用餐总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500人以上的中小学校及大中专院校。

二、工作要求

(一)配齐配强。全市所在实施范围内的学校都必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必须是本单位现任分管食品安全(食堂)工作的副校(园)长,食品安全员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二)规范任用。食品安全总监须经学校“三重一大”集体研究,书面任命。食品安全总监岗位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并任命。

(三)切实履职。学校食品安全总监要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学习,履职尽责,切实防范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

(四)机构、制度、职责“三上墙”。要完善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员日管控、食品安全总监周排查、主要负责人月调度等工作制度(附件1)。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职责》(附件2)。要把企业法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有关制度、职责上墙公示。

(五)及时报送。请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于11月21日前将《全市学校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信息表》(附件4)报送市教育局安信科,联系人及电话:梁雁,2818606,电子邮箱:sjyjawb@163.com。

 

附件:1.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职责

3.全市学校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信息表

4.日检查,周排查,月调度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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