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现就做好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大中专院校(简称学校,下同)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学校食堂师生用餐总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500人以上的中小学校及大中专院校。
二、工作要求
(一)配齐配强。全市所在实施范围内的学校都必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必须是本单位现任分管食品安全(食堂)工作的副校(园)长,食品安全员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二)规范任用。食品安全总监须经学校“三重一大”集体研究,书面任命。食品安全总监岗位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并任命。
(三)切实履职。学校食品安全总监要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学习,履职尽责,切实防范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
(四)机构、制度、职责“三上墙”。要完善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员日管控、食品安全总监周排查、主要负责人月调度等工作制度(附件1)。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职责》(附件2)。要把企业法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有关制度、职责上墙公示。
(五)及时报送。请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于11月21日前将《全市学校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信息表》(附件4)报送市教育局安信科,联系人及电话:梁雁,2818606,电子邮箱:sjyjaw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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